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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建设矿井转生产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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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建设矿井转生产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日期 :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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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建设矿井转生产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

      矿安〔2025〕9号

      各产煤省 、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 ,有关中央企业:

      新建、改建和扩建井工煤矿(以下统称建设矿井)转为生产矿井期间,面临管理机构调整 、设施设备磨合不足、系统可靠性未经验证、交叉作业场景多等情况  ,同时新招录人员多、生产环境不熟悉 、操作技能不熟练,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事故教训 ,加强建设矿井转生产期间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联合试运转前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一)健全组织机构。联合试运转前,矿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符合要求的“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 ;制定劳动用工计划 ,配齐各岗位操作人员,井下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以建设单位为主 ,设计、施工 、监理等参建单位配合的联合试运转期间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统一负责联合试运转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

      (二)加强安全培训。联合试运转前,矿井建设单位应当分类 、分阶段对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应当包括联合试运转方案 、矿井主要灾害情况 、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建设转生产各环节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强化事故警示教育 ,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注重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相结合 ,新从业人员可通过到生产矿井跟班实习等方式,提前熟悉工作环境和岗位操作流程。新上岗职工必须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岗前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 ,实习满4个月 ,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 ,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三)强化风险研判。联合试运转前,矿井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全面分析研判联合试运转期间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制定分级管控措施 ;组织开展覆盖全矿井各系统各环节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此基础上,完善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职工熟知避灾路线 、掌握自救逃生方法、熟练使用自救设备。矿井建设单位上级公司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矿井具备联合试运转相关安全条件(股份制企业由非控股股东负责建设的,由其上级公司组织 ;没有上级公司的,由建设矿井矿长组织) 。

      二 、加强联合试运转期间安全管理

      (四)加强不安全行为管理 。联合试运转期间 ,矿井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建立完善岗位“明白卡”和风险“告知栏” ,确保职工清楚岗位安全风险、掌握防范措施;制定完善“三违”界定标准,加大反“三违”力度,强化不安全行为监督考核,井下作业地点应当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 ,实现“无视频不作业” ,并与属(驻)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网 ;积极推广应用视频智能识别技术 ,强化“三违”防范;加强外来人员临时入井期间的安全管理,临时入井人员必须在熟悉矿井生产环境的人员全程陪同下入井 。同一区域有两家及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矿井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五)加强系统检验评估 。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当以系统调试检验为主,及时对运输、提升 、通风、排水、供电 、采掘 、灾害防治 、安全避险 、生产调度等各系统主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收集有关数据,评估系统可靠性。加强对系统异常情况和设备故障的分析处置,并做好详细记录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问题 ,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 。加强联合试运转期间瓦斯涌出 、涌水、自然发火、矿压等数据资料的收集分析,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合理调整灾害等级。发现灾害等级升级,系统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应当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矿井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联合试运转情况,及时完善管理机构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补充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各类基础台账,制定各类作业规程,编制相关图件 。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事故隐患台账 ,完善岗位操作流程,推动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联合试运转结束后 ,应当全面分析总结 ,找出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制定相应安全措施。鼓励按生产矿井标准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创建工作 ,建设矿井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 。

      三、加强建设转生产矿井执法检查

      (七)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区要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 ,一体推进建设矿井转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严厉查处“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七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 、假报告、假团队、假履职 ;五超 :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 、超定员、证照超期;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 :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两包:非法转包 、分包)、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联合试运转结束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建议,帮助企业解决。

      (八)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转生产的矿井进行安全生产许可时 ,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程序 、降低标准、把关不严 、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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